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成立于2006年4月,由南康区家具及配套企业自愿组成。多年来,南康区家具协会坚持以“团结、互助、进取、诚信、创新、共赢”为办会理念,以“搭建桥梁、引领产业、服务企业”为工作路径,以助力家具全产业链平台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家居制造之都”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协会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和主动作为精神,当好桥梁纽带,提升服务能力,引领产业发展,维护产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自身建设,勇于担当、开拓奋进,推动南康家具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南康区家具协会是国家级团体标准试点单位、中国家具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江西省家具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为加强与外界友好合作,搭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服务的协会平台,南康区家具协会分别与日本木材出口协会、马来西亚家具总会、科特迪瓦驻广州领事馆、江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东莞名家具展、九江银行等70多家行业协会、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协会设有2个办事处,即日本东京办事处、张家港办事处。
风雨三十载,奋进正当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将依托“922”组织架构,即国际木材、设计、涂料与设备、办公酒店工程家具、软体家具、出口家具、线上销售、自媒体、青少年家具等9个专业委员会,赣州南康家具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南康家具绿色供应链联盟等2个联盟,以及南康家具力量俱乐部和南康家具人健康俱乐部等2个俱乐部,在原材料供应、新材料新工艺、原创设计、智能制造、家具出口、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线上营销等方面全方位发力,围绕南康家具“百城千店”全球战略布局,朝着“有家的地方就有南康家具”的宏伟目标砥砺前行,奋力冲刺5000亿、谱写南康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篇章。
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区家具行业及其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主要为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本协会全体会员,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南康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南康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系统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赣州市南康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家居小镇07木屋。
第六条 本会的网址:www.nksjjxh.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
(二)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为本行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发和组织信息网,办好行业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评选和认证,培育和推荐品牌;
(四)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办好行业境内外展览会;
(五)“请进来,走出去”,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培训等活动,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聘请本会战略顾问,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向会员及行业提供相关支持;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入会申请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会员按照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监事、名誉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的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区委社会工作部和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及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当前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在会长无法出席会议时,由执行会长代理会长开展部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轮值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长外出期间,代理会长主持协会事务。
(二)督促各项工作计划、活动、制度落地执行,把控工作进度。
(三)协助管理会员事务,维护协会秩序,配合完成各项既定工作任务。
(四)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遇事及时请示沟通。
第五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3-9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产生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名誉职务
第六十九条 本会坚持“非必要不设立”原则,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依规设置名誉职务。所有名誉职务设立、授予、解聘全程公开规范,接受会员与主管机关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设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为荣誉型职务,不享有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决策、表决等职权,不参与协会日常行政管理和具体业务决策。
第七十一条 名誉职务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一)名誉职务的设立权限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二)名誉职务具体人选提名、聘任、解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协会党组织对名誉职务设立和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进行政治把关;
(四)名誉职务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到届后拟继续授予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将名誉职务名称、人选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材料报区社工部备案;
(六)名誉职务取消后应当报区社工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一)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二)发表不当言论、出现不端行为、有违纪违法等行为的;
(三)违背社会道德、对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变相把持协会、干扰协会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名誉职务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现职及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九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属于本会内设机构,参照《南康区家具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本会会费分为四档,收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副会长(包含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包含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本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三)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社保、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四)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开支;
(五)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六)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6 年 5 月 22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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