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产业是南康的传统优势产业、首位产业、富民产业和扶贫产业,历经近30年的发展,从铁板斧式的“草根经济”发展到千亿产业集群,创造了“无中生有”的产业发展新奇迹。2020年南康家具产业集群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电商交易额突破600亿元。南康家具交易市场面积超300万平方米,位居全国三强,被商务部评为全国十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成立于2006年4月,由南康区家具及配套企业自愿组成。多年来,南康区家具协会坚持以“团结、互助、进取、诚信、创新、共赢”为办会理念,以“搭建桥梁、引领产业服务企业”为工作路径,以助力家具全产业链平台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建设“全国乃至世界的家具集散地”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协会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和主动作为精神,当好桥梁纽带,提升服务能力,引领产业发展,维护产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自身建设,勇于担当、开拓奋进,推动南康家具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新时期,新长征,南康家具全新再出发。第三届理事会将依托设计专业委员会、涂料与设备专业委员会、国际木材专业委员会、出口家具专业委员会、软体家具专业委员会、办公酒店工程家具专业委员会和南康家具力量俱乐部,在原创设计、智能制造、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等方面全方位发力,围绕南康家具“百城千店”全球战略布局,朝着“有家的地方就有南康家具”的宏伟目标砥砺前行,奋力谱写南康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篇章。
截止:2021年2月,协会拥有会员企业791家,会长单位1家,常务副会长3家,副会长单位46家,理事单位148家,会员单位598家。下设分会20个,外联张家港办事处处。
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是本区家具行业及其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本协会全体会员,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较快发展,为南康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是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南康区家具产业促进局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赣州市南康区家具产业促进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赣州市南康区。
第五条 本会的网址:www.nksj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开发和组织信息网,办好行业刊物;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评选和认证,培育和推荐品牌;
(四) 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办好行业境内外展览会;
(五) “请进来,走出去”,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培训等活动,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 聘请本会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援助;
(七)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入会申请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四)会员按照规定自觉交纳会费,收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协会负责人产生的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及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300 人。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或者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4。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向会员代表在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5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部门派驻或推荐,不领取报酬;如设立监事会,则监事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派驻;
(二)监事的产生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区”、“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用于与本会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
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本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三)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社保、
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四)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
施和用品开支;
(五)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六)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 年8月4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康区家具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名单 | 2019-10-12 |
中国(赣州)第六届家具产业博览会参展报名表 | 2019-03-26 |
关于南康实木套系家具入展家博会主展馆的 实施方案 | 2018-05-07 |
2018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和政策详细解读 | 2018-03-31 |
关于进行部分会员重新登记和发展新会员的通知 | 2017-11-22 |
关于表彰2016年度南康家具行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2017-01-14 |
“赣州工匠”推荐评选活动的通知 | 2016-07-20 |
南康家具产业诚信经营抵制假货倡议书 | 2016-05-17 |
2016年“中国好实木&床”家具评选大赛活动通知 | 2016-05-10 |
关于邀请外省家具企业参加“中国好实木•床”家具评选大赛的函 | 2016-05-07 |